點擊【手機版】 點擊【網頁版】 若有指定購屋需求,私Line 給我,感恩 LineID:kakachiang24 「歡迎同業合作」謝謝~

*中古屋買賣小知識 - 物之瑕疵擔保

不動產交易過程中,買賣雙方爭議案件,時有所聞,尤其是中古屋買賣,物之瑕疵的主張更是常見,而究竟物之瑕疵中的房屋漏水問題,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?以下問題,為您一一解惑。

一、何謂"瑕疵屋"?
所謂瑕疵屋即指存在買賣標的房屋上之缺點。凡依通常交易之觀念,或當事人間之約定,認為標的物應具備之價值效用,或品質而不具備者,即為物之瑕疵。

二、何謂"瑕疵擔保"責任?
所謂瑕疵擔保,係指買賣契約交易過程中,出賣人應負的瑕疵擔保責任,分「權利瑕疵擔保」與「物之瑕疵擔保」

(一)  權利的瑕疵:即指標的物受第三人限制或主張權利。
例如,第三人主張有物的所有權;土地部份被限制使用。
※出賣人未善盡此義務時,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,請求解除契約、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。

() 物之瑕疵:即指標的物有效能或價值減少之瑕疵。
例如,標的物漏水;標的物為海砂屋。
※出賣人應擔保物交付買受人時,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,亦無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,或契約預定之效用。但減少程度無關重要者,不得認為瑕疵。買賣契約中,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責任。(民法§354)

三、瑕疵的構成要件:
()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,不知有瑕疵。
() 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,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。
() 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。

四、買方得主張之權利:
() 滅少價金或解約
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,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,應負擔保之責者,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,或請求減少其價金。但依情形,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,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。

() 損害賠償
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,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,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,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,亦同。
※買受人方面,法律亦課其檢查標的物及於發現標的物有瑕疵時,應即通知出賣人之義務,如果買受人怠於通知,除非依通常檢查不能發現之瑕疵外,應視為買受人已承認其所受領之物。(民法§356)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